标准编制组在《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和《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常州市居住区生活圈配套设施标准(试行)》,参考先进城市标准,结合常州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设施分级和分类;3.各级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设置准则。
本次制定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为常州市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2.明确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设施分类。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衔接协调。
1.0.1为保证常州市乡村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设置,有效使用土地资源,逐步提高乡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常州全域美丽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深入实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制定本《标准》。
1.0.2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常州市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趋势,制定本《标准》。
1.0.3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1.0.4各类设施的设置应贯彻持续发展、节约集约、均等均衡和开放共享的原则,同时考虑与城镇地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充分考虑方便村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乡主要交通廊道。新建项目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充分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
1.0.5规划发展村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中集聚提升类村庄应重点配套布局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支撑村庄集聚发展;特色保护类村庄应结合保护特色,在满足配套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品质;城郊融合类村庄应与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共建共享。非规划发展村庄可参照本《标准》有条件执行,其中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生产需要,其他一般村庄可结合具体需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地区应按照本《标准》配置各级各类设施;已建地区若条件许可,应按照本《标准》进行配置,若条件有限,可参照本《标准》优先配置。
1.0.6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和建设规模应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结合城乡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落实,明确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建设要求,具体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规划确定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和用房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乡村集中新建区的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农村村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7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以及不动产登记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
1.0.8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为对接城乡管理体制,方便设施建设和管理,常州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行政村级——自然村级两级配置,各层级互不包含。各级配套设施服务人口规模、服务范围按表2-1的规定。
2.1.2配套设施的配置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兼顾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尽可能均衡各行政村的利益与责任,合理布局。
2.1.3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须设置1处行政村级配套设施,服务0.3~1.0万人,每个自然村可设置1处自然村级配套设施,服务0.03~0.1万人,特殊情况可适当浮动。行政村级、自然村级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须在村庄规划阶段按层级核算及明确最小规模。
2.2.1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九类:(1)公共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社会服务设施;(5)公共交通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7)公共安全设施(8)生活服务设施;(9)政务服务设施。
2.2.2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的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政务服务设施,这类设施为必配内容,须保障实施,其中公共教育设施可依据实际使用需要有条件配置;第二类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主要为生活服务设施,这类设施由市场根据资源需要配置,宜以引导为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3.1.1各级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当常住人口达到行政村级或自然村级的人口规模时,应按照规定配置本级及其以下各级配套设施项目;当常住人口规模超出行政村级时,除按照本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配套设施项目;当常住人口规模低于自然村级时,应保障最基本的配置要求。
3.1.2在有条件的新建地区,同一级别的配套设施应通过规划预留用地的方式,采取集中布置的原则,形成功能复合的公共服务中心。在其他区域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合理布置,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配套设施集中组合设置。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或相邻设置,不能独立设置的设施应设置独立出入口。
3.1.3已配置高等级配套设施的村庄范围内,不再配置同类别低等级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宜充分利用现状建筑空间与现状建设用地结合设置。
3.1.4各级、各类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应位于人口聚居区,尽量方便村民使用;宜结合主要进出道路以及公共交通设施,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3.1.5各级、各类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宜结合零星、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以及空置用房进行再利用,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可根据实施条件预留建设用地指标。
3.2.1行政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0.3~1.0万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村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必须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卫生室、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礼堂)、文体活动场地、小游园、居家养老服务站、镇村公交、镇村道路、自来水供应、生活污水处理、电力供应、信息网络、村邮站(快递服务站)、垃圾集中收集点、公共厕所、主要道路路灯、综治中心、警务室、防灾避灾场所、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有条件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村史馆、残疾人之家、公共停车场、雨水排放、燃气供应、再生资源回收点、便民超市、菜市场、农资超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爱心超市等设施。各类设施配建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3.3.2行政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集中设置在交通便捷的人口聚居中心地段,并应在临主要道路位置设置独立出入口。
3.3.3对进行分期开发、符合新设条件的新建型农民住宅集中建设区,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建设区按此标准同步规划,一次配套到位,周边其他区域可不再重复建设;若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有地块先行开发建设,则现规划中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移至先开发地块中。
3.3.4行政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的1~2层,保证进出宽敞,方便村民办事,一层建筑使用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使用面积的50%。
3.4.1自然村级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0.03~0.1万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村民提供日常便民服务。必须配建的设施包括自来水供应、生活污水处理、电力供应、信息网络、垃圾收集点、垃圾分散收集点、主要道路路灯等;有条件配建的设施主要包括幼教点、卫生室、文体活动室、文体活动场地、小游园、居家养老服务点、镇村公交、公共停车场、雨水排放、燃气供应、公共厕所、警务室、防灾避灾场所、便民超市等基础设施。具体标准详见附表2。
3.5.1设施的配置指标按照千人指标和单处最小规模进行控制。当设施的服务人口规模小于《标准》提出的服务人口规模下限时,设施规模宜按照单处最小规模进行配置;当设施的服务人口达到《标准》提出的服务人口规模时,设施规模按照千人指标进行测算;当设施的服务人口规模大于《标准》提出的服务人口规模上限时,应增设相应的设施。
幼儿园在行政村内宜独立设置,应在临支路以上道路设有独立出入口,且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疏散广场,布局和校址选择必须符合就近入学、安全上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每1万左右常住人口设置1个幼儿园,设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等。在人口较为分散的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增设幼儿园。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乡村地区按照30生/千人,每班≤30生,用地面积≥18㎡/生。建设条件受限时应不低于括号内指标要求。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服务功能。设签约医生、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应包含诊断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教室、康复室、处置室、药房和卫生间等,均独立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库房和计生指导室。不得一室多用。
诊断室设在入口处,实施一对一服务,诊室数与医生数匹配;入口处设候诊区域;观察室、治疗室毗邻设置,隔墙设有观察窗;观察室、诊断室设在朝阳面,有朝外窗户;厕所置于盲端,男女分开。
室内外统一着色,统一标识标牌制作标准,统一宣传栏、公示栏制作规格,整体环境温馨,采光充裕,整洁美观。
依据《常州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设置宣传栏、一站式服务大厅、多功能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中老年文体活动室、妇女儿童文体活动室、体育健身室、调解室兼法律服务室等,结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学习教育、村民议事等功能于一体集中设置。
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公共绿地进行设置,可分2~3处,但单处用地面积应≥500㎡。体育活动场地可作为紧急避难场所。
对老年人提供助餐、健康指导、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集中和上门供餐服务。可根据情况设日间照料中心功能。
结合村委附近、主要公共设施、居住点设置,公交站亭可结合人行道一体化设置。站台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所有自然村污水实现接管全覆盖。污水管网周边村庄直接接管;距离管网较远、规模较大、布局较集中的村庄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较分散的村庄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结合村庄地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明渠、管道等多种途径有组织排水,雨水实现有序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集中收集点应配置“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不易腐垃圾”三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分类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必须为专用收集容器。
根据《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及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人流量规划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农村公厕。
乡村旅游区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配置旅游厕所。
提供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法律咨询和援助、治安防范等服务功能;实施“雪亮工程”,推进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应用。综治中心可与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网格化办公室共建共享。
提供群众纠纷调解、报警、巡防、治安维护,以及户籍、身份证、居住证咨询和申报等服务功能。可与便民服务中心、综治中心共建共享。
利用现有人防工程、文体活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设置统一防灾避难场所标志铭牌,在灾害期间为受灾群众安置提供救助场所。
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菜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菜市场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合理组织交通流线,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面积应按菜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新建菜市场应按其建筑面积的50%配置。应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做到有序停放。
向孤寡老人、单亲家庭、残疾人特困家庭、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群体提供无偿捐助的生活用品和商品,也可向其他群体低价提供,盈利所得计入帮扶资金。
主要设置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人口计生、金融、农民建房、农业技术和农资供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应急广播等服务功能,承担乡镇便民业务代收。设置村务公开栏,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政务、村务、财务、服务等规定内容。
可结合设置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相关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可结合设置乡村振兴学堂,构筑设施完善的党建阵地。
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合理规模≤10班。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服务功能。设签约医生、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乡镇卫生院不能覆盖的地区设村卫生室作为补充,宜设置于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交通条件较为便利处,可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包含诊断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教室、康复室、处置室、药房和卫生间等,均独立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库房和计生指导室。不得一室多用。
诊断室设在入口处,实施一对一服务,诊室数与医生数匹配;入口处设候诊区域;观察室、治疗室毗邻设置,隔墙设有观察窗;观察室、诊断室设在朝阳面,有朝外窗户;厕所置于盲端,男女分开。
室内外统一着色,统一标识标牌制作标准,统一宣传栏、公示栏制作规格,整体环境温馨,采光充裕,整洁美观。
中老年文体活动室主要用于琴棋书画、吹拉弹唱等乡土草根文化的创作、研讨与传承,妇女儿童文体活动室主要用于妇女儿童娱乐活动、文娱活动排练、乡土文化技艺传承等。可结合设置全民健身点。
结合自然村村口附近设置,公交站亭可结合人行道一体化设置。站台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靠近城镇地区的村庄采用城镇污水厂集中处理,较为偏远地区的自然村采用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就近处理。
结合村庄地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通过明渠、管道等多种途径有组织排水,雨水实现有序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若干农户共用1个分散收集点,分散收集点应设置易腐垃圾和不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分散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
根据《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及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和人流量规划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农村公厕。
乡村旅游区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配置旅游厕所。
提供群众纠纷调解、报警、巡防、治安维护,以及户籍、身份证、居住证咨询和申报等服务功能。可与便民服务中心、综治中心共建共享。
利用现有人防工程、文体活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设置统一防灾避难场所标志铭牌,在灾害期间为受灾群众安置提供救助场所。
1、“★”表示应配置,“☆”表示有条件配置(可根据设置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配置),“■”表示宜组合布局,“□”表示宜独立布局。鼓励各类设施共建共享,提高使用效率,降低建设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