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是一个高耗能的产业,对于电力资源有巨大的需求,为了能够实现平稳不间断运行,IDC的电力系统往往包括供配电、不间断电源USP、备用电源等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相关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IDC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IDC的等级按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执行,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2-2009)的有关规定。另外,各地区对于IDC供配电可能还有更加具体的要求,需要结合当地建设规范予以设计及施工。】
另外,《供电营业规则》还规定,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可见,IDC企业应当在项目选址并确定立项之前与供电企业达成意向性协议,确保电力供应不存在问题。因此,意向性协议是IDC新建项目的起始点,是决定IDC项目能否成功开展的关键性因素。IDC企业在达成意向性协议后,并结合各地区IDC选址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的最终建设地点,完成立项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需注意: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供电企业和IDC企业应当在正式供电前(受电装置施工竣工及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后),签订供用电合同。
对用电量大或有特殊要求的IDC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变更用电一般是指:减容、暂停(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暂换(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迁址、移表、暂拆(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更名或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改变用电类别)。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以上十二种不同变更情形,涉及不同的流程及文件,详见《供电营业规则》第23-35条,此处不再展开。
2021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国家枢纽节点重点任务包括加强能源供给保障,推动数据中心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数据中心集群配套可再生能源电站。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范围,鼓励数据中心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支持数据中心采用大用户直供、拉专线、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2021年12月8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也提到鼓励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通过自建拉专线或双边交易,提升数据中心绿色电能使用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数据中心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根据《实施方案》,目标到2025年,全国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平均电能利用效率降到1.3以下,国家枢纽节点进一步降到1.25以下,西部数据中心利用率由30%提高到50%以上。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数据中心并未列入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因此应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一般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项目备案应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告知以下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明确列明数据中心。实践中,投资建设数据中心,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依法办理项目的环评手续。
本篇中主要介绍了IDC供电要求、项目备案以及环评备案,IDC建设部分已全部梳理完毕,接下来的文章将重点转向IDC投融资环节。